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盛橙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审批
重庆-重庆-开州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0日
项目详情
[ 索引号 ] ****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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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执责改〔2024〕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4MA60X6GN4R

地址:**市**区**镇分水村2****罐头厂)

****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对******公司位于**市**区**镇分水村2组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投资建设的砂石加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的洗沙废水回流泵因为泥沙堵塞,于2024年4月23日早上8点左右破裂,水泵管道破裂后,该公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导致洗沙废水流入外环境。属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67号)、******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4月25****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机关行政拘留。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公司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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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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