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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08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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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执责改〔2024〕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4MA60X6GN4R
地址:**市**区**镇分水村2****罐头厂)
****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对******公司位于**市**区**镇分水村2组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投资建设的砂石加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的洗沙废水回流泵因为泥沙堵塞,于2024年4月23日早上8点左右破裂,水泵管道破裂后,该公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导致洗沙废水流入外环境。属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67号)、******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4月25****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机关行政拘留。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公司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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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